1 法律翻译研究的理论谱系
1.1 法律翻译研究的发端与"特殊性"之争
法律翻译作为翻译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其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学术认知过程。20世纪下半叶之前,法律文本的翻译长期被视为"技术性翻译"的附属品类,鲜有专门的系统研究。真正推动法律翻译走向学科自觉的是德国翻译功能学派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关于法律文本翻译特殊性的持续争论。
法律翻译的"特殊性"首先源于法律语言的独特属性。法律语言具有精英性——它是属于少数法律专业人士的语言,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和运用;同时具有异质性——不同国家、民族的法律语言之间存在诸多差异,看似对等的法律术语其实并不一定完全等值;此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精确性等特征[1]。这些特征使得法律翻译与其他类型的翻译有着本质区别:法律翻译不仅是语言转换,更是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建立功能等效关系的过程。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法律翻译研究逐步形成了三个主要的理论进路:功能主义进路、语篇—功能分析进路以及比较法—文化进路。以下将对前两条进路的主要成果及争议进行梳理。
1.2 功能主义进路:目的论在法律翻译中的适用与局限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具影响力的翻译理论流派之一,以凯瑟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贾斯塔·霍尔兹·曼塔莉(Justa Holz Mant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四个阶段的发展为主线[2]。该学派的兴起标志着德国翻译界的关注重点从语言学角度的对等研究,转向文本功能及其社会文化因素[3]。
弗米尔提出的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功能学派的核心理论。该理论主张翻译行为由翻译目的决定,应遵循目的原则(skopos rule)、忠实原则(fidelity rule)和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其中目的原则是最高准则[4]。目的论打破了传统对等理论的束缚,将翻译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行为,这在最初被广泛应用于非文学类文本的翻译研究中,包括旅游翻译、广告翻译、新闻翻译等[5]。
在法律翻译领域,目的论的应用引起了两派截然不同的立场。一派学者主张目的论可以有效地指导法律翻译实践。例如,范有(2018)在功能主义目的论指导下对农业政策法规的翻译进行案例研究,提出目的论指导下的"准确性原则、精炼性原则、严谨性原则"以及增减法、转换法、语序调整法等翻译方法[6]。另有学者以《九江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英译为案例,将目的论的三大法则用于指导法律翻译实践,认为"目的论可以有效地指导译者选择恰当的策略进行法律文本英译,从而提高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7]。
然而,另一派学者对目的论在法律翻译中的普适性提出了有力质疑。张芊、孙世权(2022)在其学术史梳理中指出,法律翻译学者沙切维奇(Susan Šarcevic)对功能主义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与发展。沙切维奇认为弗米尔过度简化了法律翻译的决策过程,忽视了法律文本同时要受到法律机制内特殊规则的约束,因而"并不适用于法律翻译"[8]。沙切维奇坚持文本功能应是法律翻译策略的主要决策因素,但她从比较法的功能主义方法中汲取营养,对功能学派进行了创造性扬弃,提出了新的法律翻译理论,强调法律翻译者应在法律体系内解读文本功能及翻译方法[9]。
陈百琴(2020)进一步从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出发论证了目的论的局限性。她指出,法律文本类型多样、功能复杂,只把法律文本"当成单一类型文本而具有统一目的来进行翻译方法和策略的选择是不可取的"[10]。法律文本翻译受语言制约,面临不同法系的转换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与目的论所主张的一些翻译方法"无法契合甚至矛盾"[11]。诺德本人也承认功能主义的不足在于行为并非都有意图、功能理论不尊重原文和原作者等局限,因此提出了"功能加忠诚"原则予以修补,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更倾向于一种翻译伦理,而非切实指导译者的操作性工具[12]。
上述争论表明,在法律翻译中完全套用目的论存在学理上的隐患。然而,功能主义进路的积极贡献在于:它使翻译研究从静态的语言对等中解放出来,将法律翻译置于社会文化语境中加以考察,从而为后续"法律文化等效"的理论建构打开了空间。
1.3 语篇—功能分析进路:豪斯翻译质量评估模式的启示与不足
如果说目的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宏观的策略指导,那么朱莉安·豪斯(Juliane House)的翻译质量评估模式则为法律翻译批评提供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豪斯的《翻译质量评估模式》(1977/1981)及其修订本《翻译质量评估——修订的模式》(1997)依据系统功能语言学和语篇分析理论,构建了包含较完整参数体系和操作程序的评估模型,被公认为"国际翻译批评界第一个具有完整的理论和实证的翻译质量评估模式"[13][14]。
豪斯的翻译质量评估模式的核心贡献在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区分:第一,她区分了显性翻译(overt translation)和隐性翻译(covert translation)两种类型——显性翻译的译本与原语文化保持关联,隐性翻译则由目标语文本的目的(skopos)决定[15];第二,她强调在特定类型的翻译中应当运用"文化过滤"(cultural filter)工具,以调节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之间的文化距离[16]。这一区分对法律翻译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法律文本的翻译往往需要在"显性"(忠实于源语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与"隐性"(面向目标语读者的文化预设和法律认知习惯)之间寻求平衡。
然而,豪斯的模式对法律文本的适用存在固有局限。诚如有学者所批评的,该模式的参数设置不够合理、运行步骤有待优化[17]。特别是在面对跨法系的法律文本翻译时,豪斯模式所依赖的"语域分析"框架——语场(field)、语旨(tenor)和语式(mode)——难以充分捕捉法律文化差异对翻译质量的深层影响。因为法律文化差异不仅仅是"文化过滤"可完全调节的,它涉及两套法律概念体系的不可通约性、两种法律推理方式的根本不同,以及法律文本在实际适用中产生的效力差异——这些因素难以被纳入豪斯模式的评估参数树中。因此,豪斯的模式为法律翻译质量评估提供了良好的起点,但需要从多元法律文化的维度加以扩展和深化。
1.4 法律翻译理论的新发展:沙切维奇与以接受者为中心的进路
在法律翻译理论的专门化发展上,克罗地亚学者沙切维奇(Susan Šarcevic)的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代表性著作《法律翻译新方法》(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1997)和论文《法律翻译与翻译理论:以接受者为中心的方法》(2000)为法律翻译提供了独立于通用翻译理论的系统框架[18][19]。
沙切维奇认为,法律翻译的核心目标是"产生平行的文本,这些文本将被法院统一解释和适用"[20]。这一定位将法律翻译的评判标准从语言层面的"忠实"提升到了法律实践层面的"统一解释与适用"。据此,沙切维奇提出了法律翻译的"以接受者为中心"(receiver-oriented approach)进路,强调法律翻译的质量最终取决于目标文本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是否能够产生源文本在源法律体系中同等的法律效果[21][22]。
沙切维奇的理论对法律翻译质量保证研究的启示是多维度的。其一,它揭示了法律翻译不只是"文字转换"而是"法律行为"的本质,翻译不当可能导致实际的法律风险——包括表见代理、管辖约定不明、义务范围模糊等严重问题。其二,它为翻译质量评价提供了"法律效果等效"这一实质性标准,弥补了功能主义过于宽泛和豪斯模式分析层面不够深入的不足。其三,她关于翻译面临的跨文化挑战的论述——"大部分源语言具有文化特异性,因为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23]——直接触及了本研究课题的核心关切,即多元法律文化差异对翻译质量的深层制约。
2 翻译质量保证(QA)研究述评
2.1 翻译质量评估的模式与方法
翻译质量保证(Translation Quality Assurance, TQA)是翻译理论与实践的核心议题之一。O'Brien指出,翻译质量的方面和挑战在翻译行业和学术环境中得到了大量关注,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质量评估(quality assessment)和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是三个常被互换使用但内涵不同的术语[24]。
在法律翻译领域,Al-Tarawneh等人(2023)提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翻译质量评估方法,该方法将法律、语境、宏观文本和微观文本标准联系起来,以制定适当的翻译策略。该研究强调,法律翻译的质量可以通过不同的质量指标系统来衡量,但关键在于"确保这些指标符合既定的方法论"[25]。评估的主要类别包括语义准确性、语言一致性、法律体裁规范遵守、术语和短语的恰当性,以及翻译策略的适用性[26]。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翻译领域对质量的评估正在从传统的"错误计数"方法向过程导向的综合性方法转变。Al-Tarawneh等人(2023)提出了一个过程导向的综合框架,涵盖五个子能力,重点是"确定和应用适当的翻译策略以及进行法律和比较语言分析"[27]。这一转变与本研究的主旨高度吻合——质量保证不仅是对翻译成品的检查,更是一个贯穿"译前—译中—译后"的系统工程。
2.2 法律文本特有的质量维度
与文学翻译不同,法律翻译的质量维度具有极其鲜明的特殊性。在词汇层面,法律术语的系统性不对等构成核心挑战。Šarcevic指出,"法律概念通常是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物,因此法律术语具有系统约束性"——不同法系之间的术语不对等远大于同一法系内部[28]。术语的不对等不仅表现在词语层面,更重要的在于概念系统的层面——它影响概念网络和概念领域"在内部和外部的组织方式"[29]。
在语句层面,法律文本的精确性、连贯性和清晰度是最基本的质量标准。Plassard(2025)研究了机构法律翻译中的规范性要求,指出法律翻译的质量标准包括"文本的准确性、连贯性和清晰度,以及与机构目标和客户期望的契合度"[30]。与一般翻译不同,法律翻译中"准确性始终优先于文体考量","实质必须在法律翻译中始终优先于形式"[31]。
在语篇层面,法律翻译的质量还涉及法律体裁规范的遵守、法律推理方式的保留以及法律效力在目标法域中的有效传递。正如Chromá所明确指出的,法律翻译的基本目标是"为目标受众提供与源文本中一样明确、广泛和精确的法律信息,同时补充以译者提供的、使原始信息在不同法律环境和文化中完全可理解的事实"[32]。这一定义将"不同法律环境和文化中的可理解性"纳入法律翻译质量的必要维度,为我们从多元法律文化视角审视翻译质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2.3 术语管理与术语质量
在翻译质量保证体系中,术语管理和术语质量被一致视为核心组成部分。O'Brien指出,"术语管理和术语管理被视为文档生产质量保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质量——包括法律翻译——"部分取决于术语质量和术语管理的质量"[33]。
"法律本土化"(jurilinguistics)领域的研究进一步表明,法律术语的翻译不能简单地在双语词典中寻找对应词,而需要对两套概念体系进行深入比较。有学者以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术语的英译为例,深入探讨了跨法系术语翻译的概念移植与对等阐释问题。研究指出,英美法系中real property和personal property的区分源于诉讼和救济方式的差异,与我国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概念不同,因此建议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译为corporeal immovables和corporeal movables以明确区分[34][35]。
跨境电商法律文本的术语问题与上述困境一脉相承。有学者以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中的翻译应用为切入点,指出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专业术语误译、文化适应性偏差、质量认证描述不准确等问题"[36]。这些问题在当前以亚马逊、eBay、阿里国际站为代表的跨境电商平台法律文本中普遍存在,构成了本课题实证研究的重要观察对象。
3 多元法律文化与跨文化翻译研究
3.1 法律文化的定义与核心差异
法系(legal family)是理解法律文化差异的基本概念框架。尹伊君(1992)在其研究中深刻指出,法系在比较法律文化中始终居于某种比较中心的地位,"它不仅在于它通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向人们揭示了不同法律文化所特有的价值取向,而且还通过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各种法律文化现象和法律逻辑结构,昭示了它们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所赖以生成的有机条件"[37]。
为比较上的方便,学界通常将全球法律体系划分为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两大传统。两系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差异:"普通法的要素是判例;大陆法系具有理性主义精神"[38]。大陆法系依赖于法典化的成文法律,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引导规则,把人们从无理性、无规则、无秩序的状态中纳入一个循序而进的世界";而普通法系则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手段"[39]。这些差异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层面的,更反映了深层的法律文化、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结构的差异。
在法律翻译的语境中,两系差异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术语的"不可通约性"。如Šarcevic所言,法律术语的不对等程度取决于法律体系之间的亲缘关系,"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例如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远大于同一法系内两个国家之间的差异(例如两个大陆法系国家之间)"[40]。跨法系的翻译需要处理的不仅是语言的转换,更是两套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之间的沟通与调和。
3.2 跨文化法律翻译的理论模型
跨文化法律翻译研究的理论模型经历了从"语言转换"到"法律文化转移"的范式演进。早期模型以语言对等为核心关注,遵循"源语—目的语"的二元对应逻辑。但随着比较法研究的深入和跨文化交际理论的引入,学界逐渐认识到法律翻译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文化转移"——在将法律文本从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同时,也在将文本从一个法律文化系统转移到另一个法律文化系统中。
Monjean-Decaudin和Popineau(2019)提出的"法译学方法"(juritraductological approach)代表了这一方向的最新尝试。该方法主张将比较法的方法系统性地应用于法律翻译之中,通过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来指导翻译决策[41]。这一思路与本研究基于"多元法律文化"的分析框架高度一致:翻译不仅仅是在语言之间寻找等值,更是在不同的法律文化系统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
国内学者赵军峰、薛杰(2022)则从"概念移植"的理论视角探讨了法律翻译的文化维度。他们认为法律翻译中的概念移植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跨法系的知识传播和制度迁移,翻译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概念移植的准确性和制度迁移的有效性[42]。这一视角拓展了对翻译质量的认知——翻译质量不仅关乎语言学意义上的"对与错",更关乎法律文化意义上的"通与不通"。
3.3 比较法学方法对法律翻译研究的启示
比较法学(comparative law)为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资源。比较法的核心任务是对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比较,揭示其异同及背后的法律逻辑。将比较法的视角引入翻译研究,能够帮助翻译研究者超越语言层面的碎片化对比,上升到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的整体认知层面。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跨境电商法律文本的翻译面临的特殊困境在于:这些文本往往发端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商业实践中(如美国的亚马逊用户协议、PayPal的服务条款),其法律概念、条款结构和逻辑脉络根植于普通法系的判例传统和合同自由原则。而当这些文本被翻译输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中国的消费者需要阅读中文版用户协议)时,源文本中的诸多法律预设——例如consideration(约因)、estoppel(禁止反言)、fiduciary duty(信义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中并不存在直接对应物,造成了翻译中的"文化空白"。这一问题的解决,既需要译者具备比较法的知识素养,也需要在翻译质量保证的体系设计中纳入法律文化审查机制。
4 现有研究的空白与本研究的定位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可以归纳出既有研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空白:
第一,研究对象聚焦于立法文本与司法文书,对跨境电商商业法律文本关注不足。现有法律翻译研究的语料主要集中于立法文本(如各国法规、民法典、刑法典等)和司法文书(如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等),而跨境电商领域的商业法律文本——包括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争议解决条款和平台规则等——虽然在全球商务流通中数量庞大且与实际交易密切攸关,却尚未引起法律翻译学界的足够重视。这类文本兼具"格式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跨国商业文本"的流通属性,其翻译质量直接影响数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跨国交易的法律确定性。
第二,翻译质量研究多局限于语言层面,较少系统融入多元法律文化变量。无论是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策略研究,还是豪斯模式下的质量评估实践,抑或沙切维奇的以接受者为中心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触及了法律文化的因素,但尚未有研究将"多元法律文化"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变量纳入翻译质量保证的分析框架。现有的质量评估参数——语义准确性、术语一致性、体裁规范等——仍以语言学维度为主导,缺乏对法律文化适配度的操作性定义和测量方法。
第三,功能主义理论在跨境电商法律文本翻译中的适用性问题有待深入。功能主义(特别是目的论)在指引一般法律翻译实践时已暴露出其局限性,而当面对跨境电商这一特殊的翻译场景时——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动态组合多样、文本的用户群体跨越多个法域、文本的法律效力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不确定性——目的论的"目的决定策略"这一核心命题面临更多挑战。跨境电商平台法律文本的翻译目的是单一的(告知消费者并产生法律效力),还是多元的(因目标法域的不同而不同)?这一问题需要跨学科的深入研究。
基于上述文献基础和研究空白,本研究将立足多元法律文化的理论视角,聚焦跨境电商平台商业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保证问题,尝试构建融合"语言精确度—法律效力对等度—文化适配度"的三维质量分析框架,为跨境电商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与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和路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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